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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式行銷:「加減乘除」四大法寶【2004-10-15】

本篇类别:【纵横网络

電子郵件行銷(Email Marketing)除了成本低廉的優點之外,更大的好處其實是能夠發揮「病毒式行銷」(Viral Marketing)的威力,利用網友「好康道相報」的心理,輕輕鬆鬆按個轉寄鍵就化身為廣告主的行銷助理,一傳十、十傳百,甚至能夠接觸到原本公司企業行銷範圍之外的潛在消費者,不少嚐過病毒式行銷甜頭的公司也因而津津樂道。

但是,發出了行銷電子郵件就自然會有網友幫你轉寄麼?抱持這樣的想法可能太過一廂情願了點,行銷人員不妨仔細檢視公司的行銷郵件,將心比心來看看自己收到同樣的信件是否樂意轉寄,因而達到病毒式行銷的理想?檢視的標準可以歸納為「加減乘除」四大法寶:加註歡迎轉寄字樣、減少個人化郵件色彩、乘機進駐通訊錄、除去版權所有宣告。茲詳述如下:

一、『加』註歡迎轉寄字樣:

行銷人員都知道「呼喚(消費者)行動」(Call to Action)的重要,大家每天收到一堆電子行銷郵件,不論是訂閱的、或是「被迫」收到的,不論是否被定義為垃圾郵件,我們發現:鮮少有公司在其eDM上提醒網友轉寄(Call to Forward),這一普遍的現象顯示的是行銷人員不懂網路?還是網路人員不懂行銷?或者,這世界上根本沒有網路行銷人員?

「守株待兔」的故事大家都聽過,我們也都知道行銷應該主動出擊、不要坐以待「幣」,為什麼到了網路上就忘了呢?即使你對貴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有百分之萬的信心,但也不能假設網友就會主動擔任你的行銷助理。想想網路上一些傳佈經年的謠言信件,信件主旨常常就是「請幫忙轉寄出去好不好?」,甚至有的還說:「要快!」,標準符合病毒式行銷的基本要素,不妨學學!

貴公司行銷郵件上加一句「請轉寄給需要此產品(或服務)的朋友」提醒你的訂戶,有什麼損失?當然,除非貴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鎖定特定族群,信件是發給個別客戶的,而且就是不希望收信者轉信,那──另當別論。

二、『減』少個人化郵件色彩:

網路行銷由於極易運用客戶和潛在消費者資料庫進行資料庫行銷(Database Marketing),因此也很容易發出「個人化」(Personalized)的信件,最常見的作法就是信件開頭加上對收信人的稱呼,如「XX小姐(先生)您好」之類,許多行銷專家也不斷強調個人化郵件是企業的行銷利器,甚至有人更進一步大力鼓吹根據消費者行為模式為依歸的「行為式行銷」(Behavior Marketing)。

不過,等一下!你真的要發個人化的郵件麼?在各式詐騙案推陳出新、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疑雲滿天的時期,接到抬頭清清楚楚寫著自己名字的郵件,多數人可能都會不由得心頭一緊、全身抽搐一下,莫名的嚇出一身冷汗來,即使有多少人以專家的身份告訴你個人化行銷的好處、以使用行為設定目標族群(Behavior Targeting)的「行為式行銷」的優勢,要寄出個人化的電子郵件之前,請務必三思:

──貴公司蒐集客戶個人資料的用意是什麼?
──貴公司寄送個人化電子郵件的成本效益如何?
──最重要的是,貴公司的行銷信件真的不想讓收信人之外的第三者看到麼?

三、『乘』機進駐通訊錄:

幾乎每個人都感受到垃圾郵件的囂張,連MSN即時通訊上都有人忍不住掛出「垃圾郵件破百、刪到手軟」的暱稱,大概就可以略窺氾濫之一二。網路巨頭包括美國線上、微軟等也都絞盡腦汁試圖阻擋垃圾大軍,只是,尚未見成效;許多郵件軟體、信箱提供者也紛紛推出過濾機制,只是,常有誤判。

行銷電子郵件很可能被極不人性化的垃圾郵件過濾軟體誤殺,釜底抽薪的計策是:想辦法成為收信網友通訊錄中的一員!請網友把貴公司發信的信箱加到他的通訊錄(Address Book)裡,下次你的信件被判為垃圾郵件的機會就降到最低、也能夠進入貴公司直接發信對象的信箱、進一步才可能透過前面說的「加、減」兩法寶請潛在客戶轉寄。

四、『除』去版權所有宣告:

2004年8月24日,在艾利颱風的淒風苦雨之下,《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大家對於網路上數位內容的保護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但是,一封以行銷或銷售貴公司產品或服務為目的電子郵件,或者說一份eDM,甚至是你免費發行的新聞信,它的版權「有那麼重要麼?」

版權問題可能是所有企業最大的迷思,企業發出的行銷電子郵件可以概分為兩類:一是定期發行的新聞信(Newsletter,俗稱電子報),另一種是以行銷或業務為出發點的電子郵件,也稱作直銷電子郵件(e-DM)。不論是哪一種,大家似乎都沒忘了在信末加上一句「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寄、轉貼或節錄」之類的字樣。

多數的新聞信都是幾個標題加上部份內文,然後連結到自己的網站,越多人轉寄給更多人看,對你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這不是你發出新聞信或e-DM的目的麼?一傳十、十傳百,這也正是病毒式行銷迷人之處,想想你為什麼要在電子郵件上加註無聊的的版權聲明來嚇阻試圖要幫你達到行銷目的的網友呢?

傳統平面媒體可以算是限量發行,而網路媒體剛好突破了「印量增加→成本上升」的限制,但即使是真實世界的報紙與雜誌,其傳閱率也是市調公司評量媒體影響力的指標之一,有哪個報紙或雜誌上面印了個「禁止傳閱」的字樣?當然,企業經營者絕對可以要求自己的產品「限量發行」,只是不論從新聞信廣告的角度、從網站廣告的角度來看,都看不出來「限量發行」到底有啥好處?

退一步海闊天空!放棄一些無謂的權利,你運用病毒式行銷會更得心應手!

本文刊登於2004-10-15《工商時報》經營知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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